红星新闻记者丨陈一凡、兰静、实习生丨陈嘉欣
编辑丨张博
12月13日0时后,人们外出活动,终于不再需要出示行程单了。
据12月12日凌晨“交通出行卡”官方公众号公告,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有关要求,“交通出行卡” (以下简称“交通卡”)将于12月13日0时起正式下线。)“交通交通卡”短信、网页、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APP等服务、查询渠道将在同时离线。
12日晚间,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均表示,“通信行程卡”服务下线后,三大电信将同步开通删除与用户行程相关的数据,依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在行程卡退出历史舞台后,疫情防控中的健康码也受到广泛关注。近三年来,行程卡、健康码等数字化技术成为疫情期间行程管理的重要工具。专家表示,行程卡下架是相关部门审时度势的反映,但仍需警惕数字化行政的技术,呼吁逐步取消健康码。
三大电讯商均表示将删除用户资料
行程卡源于2020年初国家复工复产需求。
据“通讯社”官方账号工信部大数据团队》,2020年2月是国家推进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但“判断员工是否去过高风险地区”成为难题,并且许多人没有去过,高风险地区的员工也因为户口问题无法返回工作岗位。
为满足流动人员复工复产的行程检查需求,在工信部指导下,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率先推出短信服务2020年2月13日开通漫游服务,用户免费提供行程凭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雏形诞生。
随后,工信部组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与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基础电信企业在通信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推出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服务。公开资料显示,通讯大数据行程卡利用手机的“信令数据”从用户手机所在的基站获取信息,即时查询到我去过的所有城市的信息前 7 天。
对于行程卡涉及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长韩霞在2020年3月2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不收集用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并严格执行保护要求,截至目前,未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通信大数据分析中的onal信息。
韩霞表示,在通信大数据分析和使用中,工信部重视个人信息。为解决信息保护问题,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措施,按照最小化原则收集数据,在数据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严格控制数据,进行脱敏处理,严格落实保护要求。此外,工信部还设计了防攻击、防泄露、防盗窃等数据安全技术,确保相关数据安全。截至目前,通信大数据分析未发现个人信息泄露。
在一月2022年7月7日,“公信”报道,“通讯行程卡”服务查询量超过250亿次。如今,随着“优化防控二十条”、“疫情防控新十条”等政策出台,疫情防控逐步放松,行程卡的存在已不再存在。需要更长的时间。 “随着核酸检测的取消,我们的行动自由逐渐恢复,行程卡也没用了,是时候让它下线了。”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林说。
12日晚间,记者梳理发现,在行程卡“官宣”下线后,涉及行程卡的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均表示意见。 “通讯行程卡”服务下线后ne、与用户行程相关的数据将被同步删除,依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专家:防止数字管理中的技术官僚主义
宋华林认为,行程卡从摘星到正式下线的过程,是相关部门在科学认识疫情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调整措施的体现。防治经验。
行程卡注销后,健康码该去哪里?对此,宋华林认为,健康码也应该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存储大量个人信息的健康码,对人们的财产权和权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当前疫情防控已经从政府管理转变为政府管理。”社会治理。现在,每个人都以自己的健康为首要责任。”
网络上也有不少意见认为,行程卡等工具下线后,信息收集者和使用者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脱敏处理,并有义务依法公示相关过程、措施和结果。
《个人信息保》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删除的,个人有权要求删除:不再需要达到或达到处理目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存储期限届满;个人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ons,或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五种情形。
第四十七条还指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在技术上有困难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删除保存的信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外的处理保护措施。
不过,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认为,《个人信息保》规定的个人信息删除规则,主要是从个利的角度来规定的。虽然行政机关可以参照,但现有的删除规则仍不够具体。如果国家层面决定统一销毁和处理数据,有必要制定更具体的实施条例公式。
记者注意到,从行程卡到健康码,这样的数字化技术越来越多地运用到政府治理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新在题为“数字行政国家时代的法治命题”的讲座中指出,随着数据处理能力、数据量和数据准确姓的不断提升,国家的控制能力也将呈指数级增长。
面对行程卡、健康码等科技平台,当科技出了问题,给老百姓造成损失时,谁来买单?
宋华林认为,行政机关在收集信息时,特别是通过技术手段收集个人信息时,需要遵守《个人信息保》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第四十四条:个人有知情权和决定权处理他们的个人信息。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处理其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在没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通过技术手段要求无条件采集信息,比如人脸识别信息、核酸检测信息、疫苗接种信息等,“如果要做(收集信息),行政机关应该有法律依据,”宋华林说。
宋华林建议,在行政管理中谨慎使用科技,防止科技,赋予当事人知情权、选择权和拒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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