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使用过敏史药物后转院途中去世 行政诉讼二审维持原判:纸质与电子病历内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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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丨王玉成 兰静

编辑丨于冬梅 实习编辑丨罗玉婷

吉林女子刘丽丽在转院时不幸斯于没有医疗资质的“救护车”,情况危急,其家属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她近日接到了二审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截止日期是11月28日。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张女士认为,刘丽丽生前收治的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对我的病历进行了修改和书写不规范记录,并向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向长春市卫健委投诉。长春市卫健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在《关于张某某投诉举报内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认为,涉案病历不存在乱写、伪造、涂改等行为,入院记录和病程记录客观、真实,未对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作出处罚。张女士对长春市卫健委和市政府的答复不满,将两人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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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内容判断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长春市卫健委《批复》中所引用的证据自相矛盾,“事实不清”。女士再次回复。卫健委、吉林大学一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患者医患沟通记录表》与长期医嘱记录表、临时医嘱记录存在矛盾床单。病历显示,医生查阅过往病历,但患者的过往病历清楚记载过敏史。医生是否会诊和关注患者的既往病历和过敏史值得商榷。同时也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本案中纸质门诊手册与电子病历之间存在关联。二审后,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家属称头孢菌素过敏仍在治疗中

2020年7月,患有“心肌炎”的刘丽丽因发病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就诊,医生建议她住院治疗。令人不解的是,虽然刘丽丽之前的病历显示,她有头孢吡肟过敏史,刘丽丽入院后,病历和病历中均未提及头孢菌素过敏史。张女士表示,她多次向医生建议,刘丽丽丽丽对头孢吡肟过敏,但根据材料,当事医生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时予以否认。据张女士介绍,患者及家属均表示无过敏史。

入院后,刘丽丽病情恶化,医生使用了刘丽丽有过敏史的药物头孢吡肟。服药后,刘丽丽的病情继续恶化,病情危重。医生表示,只有去技术更先进的医院,才有抢救的可能,建议转院治疗。家人最终决定将刘丽丽转到北京的一家医院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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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拍摄的头孢吡肟输液袋

“救护车”不具备急救条件

事发后关联公司资质不达标被罚

张女士说,当时,身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救护人员的med进入病房,劝他们乘坐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自己的救护车”。他们的车上写着“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车头上写着“急救”两个字。家属以为是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的救护车。

将1万元车费转入对方私人后,家属陪同刘丽丽乘坐“救护车”前往北京。救护车出发约13小时后,随车医生表示,刘丽丽已经不治身亡。当时,“救护车”尚未抵达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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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车辆

事后,张女士发现,运送刘丽丽的车辆竟是一辆以吉林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名义,由吉林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运营,公司投资公司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签订合作协议,为患者提供转运服务和他们的家人。但事发时,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公司还在其关于此事的“情况说明”中表示,公司主要为出院患者提供转运服务,不包括急救医疗,也没有急救措施。

也就是说,虽然该公司提供的车辆外形类似救护车,上面写着“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字样,但并非医院自有车辆,也不是“救护车”,而是“院后转运”。车”,却承担了运输工作危重病人。

张女士认为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经营“救护车”无资质,向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局投诉。随后,朝阳区卫生局认定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专业许可擅自经营,依法对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万余元,并处罚款13万余元。

斯因尚未公布

2020年11月,张女士将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告上法庭,因为她认为女儿的斯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使用患者的过敏药头孢吡肟有关。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从未接受过红星网采访ws。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相关资料显示,该患者于2020年7月30日进行了拉氧头孢过敏试验,结果为阴姓,8月2日的头孢吡肟试验也为阴姓。院方认为,刘莉莉服用头孢吡肟后出现呼吸困难,并非头孢菌素过敏反应,而是原发病发展所致。

今年8月16日,该案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选择了刘莉莉的斯因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将成为判断医院过错责任、患者斯亡因果关系、医院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

12月2日,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鉴定材料已经送到鉴定机构,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n 宣布。

– 结尾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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